2男暴動罪脫重審罪成 與認罪3人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

2男暴動罪脫重審罪成 與認罪3人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

2男暴動罪脫重審罪成 與認罪3人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2男暴動罪脫重審罪成 與認罪3人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

【on.cc東網專訊】2019年10月6日傍晚,灣仔一帶的反修例示威演變成暴動。5名當時被捕人士被控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,經審訊後僅被裁定蒙面罪成,律政司上訴得直,上訴庭發還原審處理。其中3人認罪,兩人不認罪受審後,結果亦被裁定罪成。5名罪成被告今(25日)在區院判刑。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考慮到重審為被告帶來的影響,額外減刑;最後判5人入獄24個月兩星期至36個月兩星期。

本案5名被告分別為林顯誠、李安翹、蘇雅賢、謝兆雄及陳樂燊(現年21歲至31歲),其中李與蘇為女性,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,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,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。李安翹、蘇雅賢、謝兆雄早前認罪,餘下兩人不認罪,結果被判罪成。

法官引述部分辯方大狀求情稱,被告由無罪至重審,幾年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精神壓力。有辯方希望法庭就這點給予超過25%的刑期扣減。法官判刑時指,暴動過程歷時約42分鐘,事發當日有示威者掘磚、拆欄,並投擲了14枚汽油彈,案情絕非輕微,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。

首3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5至20歲,因年輕而下調他們的量刑起點至40個月。就着3名認罪被告,法庭給予25%刑期扣減。另外,等候上訴對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,就此減刑3個月;由於各被告完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刑罰,法庭再額外減刑。最終,不認罪的陳樂燊及林顯誠判囚36個月兩星期及30個月;認罪的3名被告方面,謝兆雄判囚26個月,餘下兩人判囚24個月兩星期。

案件編號:DCCC 1017/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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